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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政策与金融危机应对
2008-12-18 14:43  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其它

  为应对当前日益严重的金融危机,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以及各成员国紧急行动,纷纷出台以国家援助(state aid)形式为主的金融业拯救计划,主要包括提供债务担保和注资。截至目前,成员国提出的注资计划已超过2万亿美元,远远超过美国7000亿美元的救市规模。

  值得注意的是,在欧盟此次大规模的金融救助行动中,竞争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成员国的援助计划需经欧委会负责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竞争总司审查并经欧委会竞争委员批准后方可实施。10月13日,竞争总司专门发布《通告》,对国家援助的原则、条件、期限以及调整措施等作出规定。竞争总司成立了20多个工作组,负责处理成员国的救助计划。目前已有英国、法国、爱尔兰、丹麦、德国、葡萄牙、瑞典、意大利等多个成员国的救助计划获得批准。

  为降低国家援助对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其他行业以及其他成员国的竞争扭曲,欧盟在金融业救助行动中主要强调了以下竞争政策:(一)客观标准和非歧视原则。成员国境内所有的金融机构以及在成员国有重大经营活动的机构都应包括在债务担保计划内。对金融机构的注资也应遵循类似的原则。(二)国家援助措施的临时性和有限性。国家援助是在欧盟金融市场功能受到破坏的特殊情况下实施的,属临时性的紧急措施。债务担保、注资规模等应限制在最小范围,如债务担保以小额存款为主。(三)制订相应的保障措施。包括:成员国的担保和注资计划需经欧盟批准;成员国每六个月对担保计划进行一次审议并将结果报欧委会;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包括限制银行在广告中提及受到国家担保,禁止利用国家资金进行商业扩张、股权买卖以及为管理层安排新的股票期权等。欧盟还对成员国进行金融机构强制清算、本国中央银行资金及其他资金介入时应掌握的原则作出规定。

  自1957年《罗马条约》生效以来,国家援助始终是欧盟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目的是为了避免成员国展开补贴竞赛,对相关市场和其他成员国造成竞争扰乱。从此次金融救助行动中也可以看出,在金融危机面前,欧盟仍通过竞争规则对成员国的救助行为进行规范,试图维护竞争政策的连续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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