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发布新的企业并购救济措施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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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03 14:51 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其它 |
2008年10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的企业并购《救济措施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取代了欧盟委员会于2001年发布的原《通告》。此次修订是欧盟结合以往的企业并购审查经验、欧洲法院的有关判决、公众对原《通告》的评论意见及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10月公布的《并购救济措施研究》的结论而作出的。
企业并购救济措施是指,参与并购的当事方为消除并购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使并购获得欧盟委员会的批准,而提出的对并购交易进行修正的措施及承诺。救济措施可分为结构救济和行为救济两类。结构救济是旨在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结构的一次性救济,如资产剥离。行为救济是旨在修正或限制参与并购的当事方的某些行为,从而保持或恢复有效竞争的持续性救济,如许可其他企业使用关键技术。并购当事方提出的救济措施方案经欧盟委员会批准后对参与并购的当事方具有约束力。如当事方提出的救济措施未获欧盟委员会批准,则企业并购可能被禁止。
新《通告》体现了欧盟近年来对批准企业并购救济措施采取的更加严格的态度。新《通告》对资产剥离措施作了更加详细的说明,包括如何选择资产购买方、如何确保被剥离资产有效参与竞争,并对行为救济措施的适用作了严格限定。根据修订后的《通告》,并购当事方提出的救济措施必须切实可行,能有效消除欧盟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并购可能存在的所有竞争性问题。因此,彻底的资产剥离措施更有可能获得欧盟委员的批准,而行为救济措施仅在能达到与资产剥离措施相同效果时方可采用。《通告》鼓励并购当事方评估并购对竞争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尽早提出切实可行的救济措施方案。并购当事方还应按照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欧盟委员会判断救济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欧盟2005年公布的《并购救济措施研究》表明,在过去的实践中,救济措施制度未能很好地保护有效竞争和消费者权益。自1990年开始进行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至今,欧盟仅明确禁止了20起并购。此外,约120起并购的当事方因不愿采取欧盟要求的救济措施或者因交易可能被禁止而主动放弃了交易。欧盟希望通过此次修订使救济措施得到更加有效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