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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2009-01-07 14:16  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供如下指导意见供经营者参考。

第一条 在申报前,经营者如需与反垄断局就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问题商谈,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经营者应事先向反垄断局提出书面商谈申请,并预约商谈时间。
(二)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申请事项、交易概况、拟商谈问题以及联系人等信息。
(三)经营者应向反垄断局提供与拟进行商谈的集中交易有关的必要文件、资料。

第二条 经营者合并方式的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全部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第三条 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第四条 经营者应在能够提交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申报文件、资料后提出申报。反垄断局建议经营者提出申报前预约。

第五条 反垄断局接收经营者提交的申报文件、资料后,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信息登记表》,但登记表不表明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备、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当在反垄断局规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澄清和说明。经营者逾期未补交、修改、澄清和说明的,视为未申报。

第七条 反垄断局应对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申报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反垄断局有权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有权撤销。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反垄断局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申报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申报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须提交当地有关机构出具的公证和认证文件。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如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意见等。
(三)集中协议。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支持集中协议的各类报告,如集中交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行业发展研究报告、集中策划报告以及交易后前景发展预测报告等。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反垄断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经营者提交纸质申报文件、资料的同时,应提交内容相同的光盘电子文档。纸质申报文件、资料应合理编辑装订,电子文档应合理组织以方便查阅。

第十条 经营者应提交中文撰写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交规范的中文翻译件和外文原件。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的,应根据反垄断局的要求出示原件供验证。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经营者应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 反垄断局对在办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商谈和申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商务部反垄断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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