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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受理的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范围
2008-11-03 17:11 文章来源:
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其它
根据《反垄断法》第3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涉嫌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确定商务部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根据《对外贸易法》第32条的有关规定,商务部还负责涉及危害对外贸易秩序垄断行为的执法工作。因此,商务部负责接收以下两类有关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
1、有关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及其他反垄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集中的举报;
2、有关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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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局工作人员合影
0008-10-2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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