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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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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英博集团公司(INBEV N.V./S.A.)收购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的反垄断申报材料,经审查,决定如下:



  一、审查程序。2008年9月10日,英博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10月17日和10月23日,英博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0月27日,商务部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发出了立案通知。




  二、审查决定。立案后,商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相关啤酒行业协会、国内主要啤酒生产企业、啤酒原料生产企业以及啤酒产品销售商的意见,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的规定,决定对此项并购不予禁止。




  三、附加的限制性条件。鉴于此项并购规模巨大,合并后新企业市场份额较大,竞争实力明显增强,为了减少可能对中国啤酒未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对审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要求英博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1、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的持股比例;


  2、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


  3、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8.56%的持股比例;


  4、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


如果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英博公司必须事先向商务部及时进行申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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