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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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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申报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及相关文件;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商务部(反垄断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人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各两套,并提交内容相同的电子光盘各两套。

许可程序:

一、申报人依照有关规定或通知将申报文件、资料经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下称“行政服务中心”)转反垄断局,行政服务中心向申报人出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受理单》。反垄断局核查申报文件、资料是否完备,如不完备,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材料,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二、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申报人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文件、资料完备的申报,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立案,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四、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五、对需要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延长进一步审查的期限,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结束,由反垄断局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反垄断局 85093146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65197970 6519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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