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8]12号)
当事人:广汇宝信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3998号宝信大楼6楼
当事人:北京燕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3998号宝信大楼6楼
2017年5月22日,我部根据《反垄断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对广汇宝信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汇宝信)及其子公司北京燕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燕宝)收购四川港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港宏)100%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广汇宝信及其子公司北京燕宝收购四川港宏100%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我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广汇宝信、北京燕宝送达了《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广汇宝信和北京燕宝书面向我部表示没有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当事方。
收购方一:广汇宝信。广汇宝信于2011年11月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同年12月在香港主板上市。其主要业务包括汽车乘用车整车在中国国内的品牌销售及所销售品牌汽车的售后维修及保养服务等。该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简称广汇汽车)。营业额(略)。
收购方二:北京燕宝。北京燕宝系广汇宝信全资子公司,1995年7月在北京市成立,主要业务包括一类小型车维修、汽车及摩托车展示及车辆清洗及内饰改装服务等。
被收购方:四川港宏。四川港宏于1999年8月在四川成都注册成立,主要业务包括汽车零部件、用品的批发,汽车美容及技术服务等。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6年10月26日,广汇宝信和北京燕宝与四川港宏的日方股东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简称伊藤忠日本)和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伊藤忠中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广汇宝信收购伊藤忠日本所持25%股权,北京燕宝收购伊藤忠中国所持24%股权。同日,北京燕宝与四川港宏的中方股东四川港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四川港宏51%股权。交易完成后,广汇宝信持股25%,北京燕宝持股75%,取得四川港宏控制权。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广汇宝信及其子公司北京燕宝收购四川港宏100%股权,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属于经营者集中。集中双方的营业额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2016年10月26日,交易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16年11月20日,收购方取得四川港宏经营管理权。2017年1月17日,完成四川港宏 49%股权的变更登记,董事会部分改组。实施以上行为,交易各方均未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评估了广汇宝信及其子公司北京燕宝收购四川港宏100%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部决定对广汇宝信和北京燕宝各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作出上述处罚的考量因素包括:1.广汇宝信及其母公司广汇汽车此前进行过数次经营者集中申报,广汇宝信和北京燕宝均知晓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2.申报前,广汇宝信和北京燕宝收购四川港宏49%股权交易已经实施,主观故意明显。3.调查过程中,收购方承认违法并能够配合调查。4.本案虽已开始实施,但在申报之前尚未全部完成。
广汇宝信和北京燕宝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各自缴纳罚款30万元。"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8年1月10日
推荐文章: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 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