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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能可国际公司收购斯特拉塔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交易救济承诺方案

文章来源:公平贸易局 2011-03-01 09:31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目录 内容
第一章:救济承诺全文
第一部分 定义
第二部分 救济承诺
第三部分 经批准的买方
第四部分 受托人
第五部分 救济承诺的复审/终止
第二章:救济承诺工作方案拟议大纲

第一章:救济承诺全文

本救济承诺是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审查嘉能可国际公司(“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公司(“斯特拉塔”)(统称“嘉能可”)的交易(“本交易”)而做出的。
作为商务部批准本交易的一项条件,嘉能可特此做出以下救济承诺(“救济承诺”)。
第一部分 定义
关联企业:由嘉能可控制的企业。
备选剥离资产:坦帕坎(Tampakan),芙蕾达河(Frieda River)、埃尔帕琼(El Pachón)或阿伦布雷拉(Alumbrera)。 阿伦布雷拉:斯特拉塔在Minera Alumbrera公司所持的50%控制权益,该公司通过与Yacimientos Mineros de Agua de Dionisio签订协议有权开采Bajo de la Alumbrera铜金矿。 适用的年度基准价:主要矿山企业和主要冶炼厂在年度供货谈判中协商达成的加工费和精炼费,作为铜精矿供货的年度基准价格并载于铜行业公开刊物。 经批准的买方:根据第16段所列标准经商务部批准的作为剥离资产收购方的实体。 中国客户:交货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救济承诺而言,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铜精矿、锌精矿或铅精矿(视情况而定)的客户。 铜精矿资产剥离承诺:第1段至第5段规定的承诺。 铜精矿供应承诺:第9段和第11段规定的承诺。 成本:应包括可辨认的、可直接归属于资产方面的支出以及嘉能可和斯特拉塔就拉斯班巴斯在本交易前或本交易后所发生及将要发生的费用。 • 就一项资产而言,成本系为购置或建造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包括使资产到达场所和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支出和拆除、弃置时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资产是指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 费用是指由于资产流出、资产损耗或者形成负债而引起的经济利益减少,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而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实义务。 • 资产、费用和负债的定义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0年9月公布的《财务报表的概念框架2010》作出。 • 就拉斯班巴斯而言,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购买采矿权而产生的成本(包括所有期权付款); • 与资源勘探有关而产生的成本(包括钻孔工程和所有可行性研究); • 与所有环境及社会影响评估有关而产生的成本; • 购买项目所需的所有土地和其他地面使用权而产生的成本; • 为取得必要许可而支付的与该项目有关的许可费; • 就项目向所有顾问(包括律师、咨询顾问和工程人员)支付的成本; • 向被任命开展土建工程、预开采及建设厂房和相关基础设施(包括供水用坝、管道、公路、尾矿坝)的承包商支付的成本; • 为项目购买、运输和建造所有不动产、厂房及设备而产生的成本; • 与升级物流基础设施(包括港口、铁路和公路)有关而支付的成本; • 与嘉能可和斯特拉塔为项目雇用的雇员有关的成本,包括工资、奖金、养老金和其他款项; • 与嘉能可和斯特拉塔的其他雇员向项目提供服务有关的成本; • 与受项目影响的社区安置有关的成本; • 与项目融资有关的资本化费用;及 • 与汇兑差额有关的成本。 决定:商务部公布的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 剥离资产:拉斯邦巴斯(Las Bambas)或商务部指定的资产(视情况而定)。 剥离交易:嘉能可对剥离资产所有权权益进行的剥离。 剥离受托人:一个或一个以上(独立于嘉能可)的自然人或法人,经商务部批准并经嘉能可委托,获得嘉能可排他性授权,在第7段所规定的情形下出售商务部指定资产。 埃尔帕琼:斯特拉塔在位于阿根廷圣胡安省的埃尔帕琼开发项目中所持的100%的权益。 芙蕾达河: 斯特拉塔在其与高原太平洋矿业公司(Highlands Pacific Limited)的合营公司中所持的81.82%的权益,斯特拉塔通过该合营企业管理位于巴布亚新几内亚西北部的桑道恩省和东塞皮克省边界附近的Horse-Ivaal-Trukai及相邻的铜金矿项目。 嘉能可:指嘉能可国际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嘉能可国际公司的注册地址为Queensway House, Hilgrove Street, St. Helier, JE1 1ES, Jersey,其总部位于瑞士,Baarermattstrasse 3, 6341 Baar。 嘉能可铜精矿生产预算:是指供应承诺期内每年嘉能可就其控制的资产所作年度预算中列出的其控制的资产下一年度铜精矿生产预算的总量。 拉斯邦巴斯:当前由斯特拉塔拉斯邦巴斯有限公司(Xstrata Las Bambas S.A.)正在开发的位于秘鲁的Cotabambas省和Grau省的项目(及相关设施)。 拉斯邦巴斯剥离期:根据各自适用的情况,指自本交易决定公布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或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期间。 铅精矿供应承诺:第14段和第15段规定的承诺。 长期合同:指在该合同项下采购的精矿的交货期超过三个月的合同。 主要矿山企业:例如,必和必拓公司(BHP Billiton)、美国自由港麦克墨伦铜金矿公司(Freeport)、安托法加斯塔集团(Antofoagasta)、智利国家铜公司(Codelco)和巴布亚新几内亚OK Tedi公司(OK Tedi),或其它任何将来参与铜精矿年度基准价格谈判的矿山企业。 主要冶炼厂:例如,奥鲁比斯(Aurubis)、泛太平洋铜业公司(Pan Pacific Copper)、LS日光铜业公司(LS Nikko)、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和铜陵有色集团,或其它任何将来参与铜精矿年度基准价格谈判的冶炼企业。 委托协议:就每一受托人而言,委任该受托人的条款。 最低价:在即将签订关于购买拉斯邦巴斯的有约束力的买卖协议时分别计算的,关于嘉能可在拉斯邦巴斯中所持所有权权益的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的价格:(1)由估值专家确定的嘉能可在拉斯邦巴斯中所持所有权权益的公平市场价格,以及(2)嘉能可和斯特拉塔在本交易前及本交易后就嘉能可在拉斯邦巴斯中所持所有权权益所发生及将要发生的所有成本之和(经嘉能可审计师审计并由监督受托人确认)。 最低数量:大致相等于嘉能可和斯特拉塔在2011年和2012年通过长期合同供应给中国客户的铜精矿合计平均数量的数量,即900,000干公吨铜精矿。 商务部指定资产:商务部依据第8段所指定的,嘉能可将被要求剥离其所持所有权权益的备选剥离资产。 商务部受托人剥离期:根据各自适用的情况,自2014年10月1日或者自2015年7月1日起三个月的期间。 所有权权益:嘉能可对剥离资产持有的有效所有权权益。 现货合同:指在该合同项下采购的精矿的交货期为三个月或少于三个月的合同。 监督受托人:一个或一个以上(独立于嘉能可)的自然人或法人,经商务部批准并经嘉能可委托,其承担监督嘉能可遵守决定规定的条件和义务的职责。 供应承诺期:自2013年1月1日起8年的期间。 供应承诺:指铜精矿供应承诺、锌精矿供应承诺和铅精矿供应承诺。 坦帕坎:斯特拉塔在菲律宾合资公司Sagittarius矿业公司中所持有的62.5%的权益。 本交易: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所有已发行但现在并非由嘉能可持有的股份。 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和/或剥离受托人。 估值专家:为计算最低价,由嘉能可选择并经监督受托人确认的两家独立的投资银行,以确定拉斯邦巴斯的公平市场价格。 斯特拉塔公司:斯特拉塔公司,注册地址为瑞士Bahnhofstrasse 2, 6301 Zug。 锌精矿供应承诺:第12段和第13段规定的承诺。 第二部分 救济承诺 作为商务部批准本交易的一项条件,嘉能可谨此提出下文所列的一揽子救济措施承诺,以解决商务部在审查本交易过程中提出的关注。这些关注涉及向中国客户供应铜精矿、锌精矿和铅精矿。 I. 铜精矿资产剥离承诺 嘉能可剥离拉斯邦巴斯 1. 嘉能可将在拉斯邦巴斯剥离期内以不低于最低价的价格(除非经嘉能可同意)向经批准的买方出售其在拉斯邦巴斯中的所有权权益。 2. 嘉能可应在本交易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启动其在拉斯邦巴斯中所有权权益的出售程序,并在此期间内就出售其在拉斯邦巴斯中的所有权权益的意向发布公告。 3. 嘉能可应尽其合理的最佳努力于2014年8月31日前向商务部提交关于其在拉斯邦巴斯中所有权权益潜在买方的详细情况。 4. 嘉能可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就以不低于最低价的价格(除非经嘉能可同意)转让所有权权益与经批准的买方签订具有约束力的买卖协议,并包含其它在国际并购市场上该等性质的交易所常用的惯常条款和条件。 5. 具有约束力的买卖协议签订后,嘉能可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经批准的买方完成其在拉斯邦巴斯中的所有权权益转让。 嘉能可剥离拉斯邦巴斯的报告承诺 6. 嘉能可应在拉斯邦巴斯资产剥离期内,于本交易决定公布之日起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商务部和监督受托人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说明其对铜精矿资产剥离承诺的履行情况;特别是,自本交易决定公布之日起,嘉能可应定期向商务部报告其寻找拉斯邦巴斯所有权权益的潜在买方的情况。 II. 剥离受托人剥离备选剥离资产 7. 如嘉能可未能(1)按第4段规定于2014年9月30日前就其在拉斯邦巴斯的所有权权益签订具有约束力的买卖协议;或(2)按第5段规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其在拉斯邦巴斯的所有权权益转让交割,除非经商务部同意,则嘉能可应在上述任一情形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第18至第27段规定的程序向商务部提交委任剥离受托人的提议。剥离受托人应根据第31段的规定在商务部受托人剥离期内无底价出售嘉能可在商务部指定资产中的所有权权益。 8. 商务部应在不迟于前述第7段所列情形发生后1周内确定商务部指定资产。 III. 铜精矿供应承诺 9. 在供应承诺期间内,嘉能可应继续向中国客户提供不低于最低数量的铜精矿长期合同报盘。 10. 在根据第9段提供的铜精矿的长期合同报盘中,不低于200,000干公吨的铜精矿报盘的价格每年按照适用的年度基准价向中国客户提供,700,000干公吨的铜精矿报盘的价格参照适用的年度基准价向中国客户提供。 11. 在供应承诺期内,2013年嘉能可应向中国客户提供不低于900,000干公吨的铜精矿长期合同报盘;自2014年1月1日起,如在供应承诺期内任何一年嘉能可的铜精矿生产预算与2011和2012年嘉能可及斯特拉塔合计铜精矿产量的平均值(即3,400,000干公吨)相比发生变化,则该年度根据第9段和第10段的规定向中国客户提供的铜精矿长期合同报盘的最低数量应按相同的百分比进行调整。 IV. 锌精矿供应承诺 12. 在供应承诺期内,嘉能可应继续向中国客户提供锌精矿长期合同和现货合同报盘。 13. 在供应承诺期内,嘉能可锌精矿的报盘条件(包括与价格相关的条件)应公平、合理,并且应当在考虑到产品质量、数量、交货期、付款条件、买方信誉以及其他任何相关因素的情况下,与当时的国际市场条款一致。 V. 铅精矿供应承诺 14. 在供应承诺期内,嘉能可将继续向中国客户提供铅精矿长期合同和现货合同报盘。 15. 在供应承诺期内,嘉能可铅精矿的报盘条件(包括与价格相关的条件)应公平、合理,并且应当在考虑到产品质量、数量、交货期、付款条件、买方信誉以及其他任何相关因素的情况下,与当时的国际市场条款一致。 第三部分 经批准的买方 16. 为了获得商务部的批准,剥离资产的买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买方必须独立于嘉能可,且不持有嘉能可的实质性权益; (b) 买方必须具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和意愿以维持和开发剥离资产; (c) 向该买方出售剥离资产不会导致排除或限制竞争; (d) 若必要且相关,如果剥离交易需要获得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买方必须符合获得其他监管部门批准的条件。 (有关买方的上述标准以下称为“买方要求”)。 17. 嘉能可与经批准的买方之间达成的最终具有约束力的买卖协议应以商务部的批准为前提条件。当嘉能可与买方达成协议后,嘉能可应向商务部和监督受托人提交一份有全套相关文件支持且经论证的提案,包括最终协议的副本。嘉能可应能够向商务部证明买方符合买方要求,剥离资产将按照符合救济承诺的方式进行出售。在作出该等批准前,商务部有权核实买方达到买方条件,并且剥离资产将以符合救济承诺的方式进行出售。 第四部分 受托人 I. 委任程序 18. 根据第22段至27段所列明的程序,嘉能可应委任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监督受托人和一名剥离受托人(如适用),以履行其各自在救济承诺项下的职责。 19. 受托人应独立于嘉能可,具备必要的资质履行其委托协议,例如投资银行、顾问或者审计师,且当时不存在以后也不会有实质性的利益冲突。受托人由嘉能可支付薪酬,该付款不应妨碍受托人独立和有效的履行其委托协议。 20. 嘉能可应委任估值专家。第19段中所列的要求应参照适用于估值专家。 21. 为避免疑问,监督受托人不应是估值专家之一。 嘉能可委任受托人的提议 22. 在本交易决定公布起15个工作日内,嘉能可应向商务部提交一份提议,其中包括列有三名或三名以上的嘉能可拟委任为监督受托人的清单。 23. 在按照第7段要求嘉能可提议剥离受托人之日前,嘉能可应向商务部提交一份提议,列出三名嘉能可拟委任为剥离受托人的清单,以供商务部批准。 24. 每一提议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供商务部核实各拟议受托人是否满足第19段规定的要求,并且应包括: (a) 有关该等受托人的拟议委托协议的完整条款,委托协议应包含能使受托人履行救济承诺下的职责的所有必要条款; (b) 工作方案大纲,该工作方案大纲架应说明受托人打算如何履行其任务。 商务部对受托人的批准 25. 嘉能可应根据经商务部批准的委托协议,在商务部批准之日起1周内通过书面协议委任受托人。 嘉能可提出的新提案 26. 如果所有可能被委任的拟议受托人均被否决,嘉能可应根据第22至24段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在被通知否决之日起的一周内提交至少三人作为拟议受托人人选。 商务部提名的受托人 27. 如果所有后续提出的可能被委任的拟议受托人最终均被商务部否决,商务部应提名一名受托人,嘉能可应根据商务部批准的委托协议委任或使其被委任为受托人。 II.受托人职责 28. 为保障救济承诺得到遵守,每一受托人应承担其特定的职责。为确保商务部决定所附的条件和义务得到遵守,商务部可自行,或应嘉能可的请求,向受托人作出命令或指示。 监督受托人关于供应承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29. 监督受托人应: (a) 监督并确保在供应承诺期内对供应承诺的遵守; (b) 在其向商务部提交的第一份报告中提出详细的工作方案,详述其将如何监督供应承诺的义务和条件的履行情况; (c) 承担监督受托人在决定所附条件和义务项下的其他职能; (d) 向嘉能可建议监督受托人认为为确保嘉能可遵守供应承诺的条件和义务所必要的合理采取的措施; (e) 在供应承诺期届满前的每个日历年度内,在自收到嘉能可的报告后15日内向商务部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同时,如商务部批准,向嘉能可提供该书面报告的非保密版本。该报告应包含嘉能可实质遵守供应承诺项下的各项义务的情况;和 (f) 如监督受托人基于合理理由认为嘉能可未遵守这些供应承诺的某一重要条款,其应立即书面报告商务部,同时,如商务部批准,向嘉能可提供该书面报告的非保密版本; 监督受托人关于铜精矿资产剥离承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30. 监督受托人应: (a) 监督并确保铜精矿资产剥离承诺的遵守; (b) 承担监督受托人在决定所附铜精矿资产剥离承诺的条件和义务项下的其他职责; (c) 向嘉能可建议监督受托人认为为确保嘉能可遵守铜精矿资产剥离承诺的条件和义务所必要的合理采取的措施; (d) 审查并评估剥离程序的进度,并按照剥离程序的不同阶段,确认潜在买方收到关于铜精矿资产剥离承诺的充分信息; (e) 每季度就嘉能可对铜精矿资产剥离承诺的实质遵守情况向商务部提交一份综合报告,同时,如商务部批准,向嘉能可提供该报告的非保密版本。该等报告应当在收到嘉能可根据第6段所提供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交。 (f) 如剥离受托人基于合理理由认为嘉能可未遵守铜精矿资产剥离承诺的某一重要条款,则应立即书面报告商务部,同时,如商务部批准,向嘉能可提供该书面报告的非保密版本;以及 (g) 审查和评估由嘉能可的审计师出具的,为确定最低价而进行的关于嘉能可和斯特拉塔在本交易前及本交易后就拉斯邦巴斯产生及将要发生的所有成本之和的审计结果的确认,并在需要时向嘉能可的审计师进一步进行核实,以使其能够为商务部核查这些成本。 剥离受托人在商务部受托人剥离期内的责任与义务 31. 在适用剥离受托人的情况下,嘉能可应授权剥离受托人全权负责剥离事务。剥离受托人应以无底价拍卖的方式以最利于快速出售的条款和条件出售商务部指定资产。买方必须满足16条规定的买方要求,经商务部批准同意后,嘉能可应与其签署协议,协议条款由剥离受托人与买方商定。剥离受托人在出售商务部指定资产时应保护嘉能可的合法财务权益,且不违反剥离受托人以无底价方式无条件剥离的义务。 32. 在商务部受托人剥离期内(或商务部另行要求的期限内),剥离受托人应每个月向商务部提交一份综合报告,以汇报剥离程序的进展情况。该等报告应于每个月结束后的15日内提交,并且,如商务部批准,向嘉能可提供该等报告的非保密版本。 III. 嘉能可的责任和义务 33. 嘉能可应向受托人提供并促使其顾问向受托人提供为使受托人能履行其任务而由受托人合理要求的所有配合、协助和信息。受托人应享有全面和完整的权限接触嘉能可与救济承诺相关的、为履行其在救济承诺项下的职责所必要的该等账目、记录和文件。嘉能可应按要求向受托人提供任何文件的复印件。嘉能可应在其办公地点为受托人提供一间或多间办公室,且为了向受托人提供受托人履行其任务所需的所有信息,嘉能可应出席相关会议。 34. 嘉能可应按照受托人的合理请求向其提供所有管理或行政支持,以履行其在救济承诺项下的职责。这应包括目前在公司总部层面提供的所有与救济承诺相关的行政支持职能。经受托人合理请求,嘉能可应向受托人提供或者促使其顾问向受托人提供其向剥离资产潜在买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嘉能可应告知受托人有关可能买方的情况,提交一份潜在买方清单,及时告知受托人剥离进程中的任何进展。 35. 嘉能可应在救济承诺下合理要求的范围内,授予或促使其关联企业授予剥离受托人经正当签署的全面委托权限,使其能够有效执行出售、交割,以及剥离受托人认为实现商务部指定资产的交割所必要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和声明,包括任命顾问协助出售程序。经剥离受托人请求,嘉能可应促使为了进行有效出售和交割所需要的文件得以适当签署。 36. 嘉能可应赔偿每一受托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每一方称为“被赔偿方”),使每一被赔偿方不受损害。嘉能可特此同意每一被赔偿方不应就履行救济承诺项下的受托人职责产生的任何责任向嘉能可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等责任出于受托人、受托人的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的故意失职、轻率、重大过失或恶意。 37. 在嘉能可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如果受托人认为任命顾问是其履行其委托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所必需或合适的,经嘉能可批准(此等批准不能无理由地拒绝或拖延),每一受托人可以任命顾问(尤其是关于公司财务或法律方面的建议),但受托人发生的任何费用或其他花销应是合理的。如果嘉能可拒绝批准受托人提议的顾问人选,商务部可以在与嘉能可商谈后,批准任命该等顾问。只有受托人有权向顾问发出指示。 38. 在剥离交易完成之前,且在遵守第40段至第41段规定的情况下,嘉能可应: (a) 确保潜在买方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充分接触剥离资产的相关信息,以使潜在买方能够评估剥离资产的价值、范围以及潜力; (b) 基于买方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保证剥离资产的顺利过渡和平稳运营;以及 (c) 向买方转让剥离资产并及时迅速地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39. 当剥离资产是运营矿山时,在完成剥离交易前,且在遵守第40段至第41段规定的情况下,嘉能可应: (a) 如经要求,保持剥离资产独立于其他业务,以最有利于剥离业务的方式管理剥离资产; (b) 不从事可能对剥离资产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行为,如雇用其员工、或者获取其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以及 (c) 如因管理剥离资产和履行上述义务的需要,可任命临时人员,并确保管理人员在相关受托人的监督下履行其职责,该等人员的任命或更换应经相关受托人的批准。 40. 就拉斯邦巴斯而言,第39段规定的要求仅在其成为运营矿山后适用,并直至嘉能可根据第1段至第5段规定将其剥离,或拉斯邦巴斯剥离期届满时为止。 41. 第38段以及第39段( 如适用)的要求,仅在商务部根据第8段规定指定了商务部指定资产后,才适用于具体的备选剥离资产。 IV. 受托人的更换、解除和再委任 42. 如果受托人停止履行其在救济承诺项下的职责,或者由于任何其他合理理由,包括受托人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形: (a) 在听取受托人的意见后,商务部可以要求嘉能可更换受托人;或者 (b) 在获得商务部的事前批准的情况下,嘉能可可以更换受托人。 43. 如果受托人按照第42段的规定被更换,可以要求该受托人继续履行其职责直至新的受托人就职,该受托人应向新任受托人全面转交所有相关信息。新任受托人应根据第18至27段规定的程序进行委任。 44. 除按照第42段进行的更换外,只有在受托人被委托监督的所有救济承诺都得以执行之后,且经商务部解除受托人的职责之后,受托人才应停止其受托人职责。然而,如果随后发现相关救济可能并未完全和适当履行,商务部可以随时要求再次委任监督受托人。 第五部分 救济承诺的复审/终止 45. 经嘉能可请求并出示合理理由,商务部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对救济承诺中预定的时限予以变更。嘉能可必须说明变更的原因。 46. 经嘉能可请求并出示合理理由,商务部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变更或免除嘉能可在救济承诺项下的义务。嘉能可必须提供变更或解除义务的理由。 第二章:救济承诺工作方案拟议大纲 1 委任监督受托人 嘉能可将委任一个或一名以上的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委任监督受托人的程序和条款已在救济承诺中列明。监督受托人将负责监督嘉能可遵守供应承诺以及铜精矿资产剥离承诺的情况。 2 铜精矿资产剥离承诺 监督受托人需在接受委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方案,说明其将如何监督嘉能可遵守铜精矿资产剥离承诺的要求。 工作方案的准确范围和条款将由监督受托人(经与商务部及嘉能可磋商后)决定。 3 供应承诺 (a) 详细的工作方案 监督受托人将需要在接受委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方案,阐述其将如何监督嘉能可遵守供应承诺的要求。 尽管工作方案的准确范围和条款将由监督受托人(经与商务部和嘉能可的磋商)决定,嘉能可在下文中列出了其认为应作为该工作方案一部分的要点(这些要点也表明了工作方案是有效且可执行的)。这些要点如下: (b) 铜精矿供应承诺 嘉能可承诺每年向监督受托人提供嘉能可就其控制的相关资产所作的下一年度铜精矿生产预算,以便能够让监督受托人确定并量化嘉能可铜精矿生产预算的百分比变化。这能够使监督受托人确定是否需要更改嘉能可自2014年1月1日起根据铜精矿供应承诺须向中国客户提供的铜精矿长期合同报盘的最低数量。 嘉能可承诺,在供应承诺期内每年结束后的45天内,向监督受托人提供一份报告,该报告将: • 详细说明嘉能可在上一年中向中国客户提供的铜精矿长期合同报盘的总量,以及按长期合同向中国客户实际供应的铜精矿总量。 • 包括证据表明嘉能可在上一年中按长期合同向中国客户提供的铜精矿报盘以及实际供应的铜精矿的价格条款。 (c) 锌精矿与铅精矿供应承诺 嘉能可承诺,在供应承诺期内每年结束后的45天内,向监督受托人提供一份报告,该报告将: • 详细说明嘉能可在上一年中通过长期合同和现货合同向中国客户提供的铅精矿和锌精矿报盘的总量,以及实际供应的铅精矿和锌精矿的总量。 • 提供证据表明在此期间嘉能可向中国客户提供的锌精矿和铅精矿的现货合同和长期合同报盘条件(包括与价格相关的条件)是公平、合理的,并且应当在考虑到产品质量、数量、交付期、付款条件、买方信誉和其他任何相关因素的情况下,与当时的国际市场条款一致。 (d) 内部合规 嘉能可将制订培训材料,广泛分发给嘉能可从事向中国客户销售铜精矿、锌精矿和铅精矿的工作人员。该培训材料将列明嘉能可员工在供应承诺下的义务。 在供应承诺期内每年结束后的45天内,嘉能可将向监督受托人提供一份报告,汇报以下情况: • 嘉能可内部合规制度的详细情况,以确保嘉能可向中国客户供应时的条款符合供应承诺中的要求;以及 • 确认嘉能可的相关员工在上一年中确已接受关于供应承诺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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