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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0号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默克公司收购安智电子材料公司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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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30号
【发布日期】2014-0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默克公司(Merck KGaA,以下简称默克)收购安智电子材料公司(AZ Electronic Materials S.A.,以下简称安智)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4115日,商务部收到默克收购安智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129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28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中国用于平板显示器的液晶(以下简称液晶)和用于平板显示器的光刻胶(以下简称光刻胶)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的意见,了解了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结构、行业特征、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同时聘请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此项集中的竞争问题进行了经济学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默克19957月在德国达姆施塔特注册成立,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最终控制人为默克家族。默克主要从事生物制药产品、生命科学仪器和特种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

被收购方:安智201010月在卢森堡注册成立,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权结构分散,无最终控制人。安智主要从事用于电子产品的特种化工材料的生产销售。

20131220日,默克发出公告,计划以公开要约的方式收购安智全部已发行及将发行的股本。交易后,安智将从伦敦证券交易所退市,成为默克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平板显示器是一种使用液晶显示技术或其他替代技术生产的薄屏显示器,由前板、液晶和后板组成。默克和安智分别生产液晶和光刻胶。液晶是平板显示器前板和背板之间实现照明功能的原材料,光刻胶是制造背板电子电路的原材料,二者为互补关系,构成相邻市场。从需求替代性角度而言,液晶、光刻胶无法被其他材料替代,分别构成单独的商品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液晶和光刻胶在全球范围内生产和销售,运输成本在整个产品价格中所占的比例较低,不存在进口障碍。因此,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同时考察对中国市场的影响。

四、竞争分析

商务部对相关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市场进入等因素进行了评估,并结合经济学分析和行业调查问卷情况,认为本次集中完成后,默克具有利用相邻产品关系将液晶和光刻胶进行捆绑销售或交叉补贴的能力,可能损害市场竞争:

(一)合并后企业具备捆绑销售的能力。审查表明,默克在全球液晶市场的份额超过60%,在中国液晶市场的份额超过70%;安智在全球光刻胶市场的份额约为35%,在中国光刻胶市场的份额超过50%。本次集中完成后,默克成为同时供应液晶和光刻胶两种产品的最大供应商,而其他竞争者只能单独供应一种产品且产量有限。若默克将液晶和光刻胶进行捆绑销售,可通过交叉补贴的方式降低捆绑销售产品的价格,扩大销售额,增加利润。

(二)合并后企业可能损害市场竞争。鉴于交易双方市场份额高,而同行竞争者数量少,且市场份额小,无法对合并后企业形成足够的竞争压力,也不具备抗衡捆绑销售的条件和能力,在与默克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使竞争者受到排挤甚至退出市场。合并后企业在达到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市场控制力、排挤同行竞争者的目的后,下游客户选择供应商的空间减小,议价能力减弱,难以对合并后企业的单方提价行为形成制衡。因此,合并后企业可能通过捆绑销售、交叉补贴损害相关市场竞争。

(三)相关市场存在较高进入壁垒。在液晶市场,默克拥有3500多项专利,部分专利构成实质性壁垒,同行竞争者和市场新进入者短期内难以突破。同时,下游客户对光刻胶供应商的技术测试认证周期可能长达2-3年,实践中几乎不会转换至没有市场销售实绩的光刻胶供应商。调查表明,难以有新的市场进入者。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期间,商务部向申报方指出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的竞争问题,并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进行了多轮商谈。经评估,商务部认为,默克于2014425日向商务部提交的救济方案能够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默克收购安智案对液晶和光刻胶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默克向商务部作出的承诺,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默克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捆绑销售,直接或间接迫使中国客户同时购买默克和安智的产品,包括不对默克液晶产品和安智光刻胶产品之间进行任何形式的交叉补贴。

(二)当默克许可液晶专利时,基于非排他性的、不得转许可的条款实施。所有条款均将遵守商业上合理的、非歧视性的原则。

(三)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上述义务的履行情况;如果默克在中国签订任何液晶的专利许可协议,将事先通知商务部。

(四)上述义务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7430日止三年内有效。

为履行上述义务,默克应制定详细操作方案提交商务部审查,并在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默克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默克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0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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